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陈斯斯
近日,一条备受广大女性关注的内容冲上了微博热搜:“未婚女性不能使用精子库供精去父留子”。这使得许多未婚女性,特别是渴望生育后代的单身女性难免有些“失望”。
有人评论:既然供精原本的用途就是使妇女生育自己的后代,那为什么我不能用?
5月17日,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生殖医学科医生董凡对此表示,供精的使用问题牵扯到法律法规、伦理原则及社会价值等多方面。事实上,在我国不仅单身女性不能申请供精,就连已婚的不孕不育夫妻,对供精的使用都有着严格的限制。
未婚女性为什么不能使用供精?
董凡解释称,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卫科教发〔2003〕176号),其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其中,尽管没有直接指明“供精不得给予单身妇女”,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辅助生殖”(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不得针对单身妇女开展,而供精又仅能供给经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用于辅助生殖,因此才有了未婚女性不能使用供精一说。
“通俗地讲,法律法规规定未婚女性不能进行辅助生殖助孕,不管精子来源如何都是不行的,当然其中也包括用供精进行辅助生殖。”董凡表示。
董凡还指出,未婚女性使用供精进行辅助生殖可能会带来一些伦理和社会问题。其中,按照原卫生部公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无论是辅助生殖机构还是人类精子库,其需要遵守的一条重要的伦理原则是“保护后代原则”,通俗地讲就是要对通过供精辅助生殖产生的孩子的身心负责。如果未婚妇女使用供精生育了后代,那么孩子出生后直接面临的最现实问题就是“单亲家庭”。在其成长过程中,父亲角色的缺失对其人格塑造和心理健康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董凡还指出,未婚妇女供精生育后,仅靠一个人的精力和财力抚养后代是一种较大的负担。即便现阶段责任心强、经济状况良好,倘若未来该名妇女出现人生境遇的变化,如重大疾病、失业等情况,其在自顾不暇的状态下还能否照顾好当年供精获得的后代,也是个问题。
董凡表示,如果孩子来源于供精,可能使得虐待、遗弃等严重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未婚女性不是不孕女性,其未婚时通过供精生育了一个后代,然而后续这名妇女有可能最终选择结婚,又跟丈夫生育一个与双亲都有血缘关系的后代。那么当同时面对两个孩子时,她还能“一视同仁”吗?就算她可以给两个孩子同样的母爱,但供精出生的孩子与其丈夫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是否能保证给予这个供精后代同样的“父爱”,这些都是未知数,也很有可能给供精后代带来不良的成长环境。
“谁”可以使用精子库供精?
董凡解释,本质上,供精是由捐精者进行的一种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主要目的是通过供精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供精人工授精和供精“试管婴儿”)治疗不育症。因此,从供精目的来看,供精的使用就被限定在了不育症患者(不孕不育夫妻)这一特殊群体中,而并非人人都可以申请。
“然而,即使对不孕不育夫妻而言,也并不是每一对患者夫妇都能使用供精。”董凡进一步表示,原国家卫生部176号文件中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了供精人工授精可以使用的范围,而且规定实施供精体外授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即供精“试管婴儿”),须参照人工授精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规范,供精可以在这些情况下使用:1、不可逆的无精子症、严重的少精症、弱精症和畸精症;2、输精管复通失败;3、射精障碍;4、男方或家族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5、母儿血型不合不能得到存活新生儿。”董凡进一步指出,从这些情况来看,可以使用供精的情况突出了一个字: “严”,即仅在一些严重的男方因素(或母胎因素)存在时,使得这对不孕不育夫妻自己的精子“没得用”、“不够用”或“没法用”,才能考虑申请供精。
上述专家还补充道,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女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严重的遗传、躯体疾病或精神疾患,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有吸毒等不良嗜好的情况下,供精也是被禁止使用的。
另外,董凡还指出,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只允许同一捐精者来源的供精最多使得5名妇女怀孕。若大规模开放社会未婚妇女使用供精,供精的使用人数势必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提高后代间近亲结婚的隐患。此外,目前的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供精辅助生殖)都是以医疗为目的开展的。若完全向社会健康未婚女性开放,则某种程度上使其从“医学手段”走向“商品化”,势必会产生因经济利益而带来“滥用”乃至“非法使用”。
本期编辑 邹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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