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修订规则提升持股行权规范化水平 夯实投资者保护制度基础

投服中心修订规则提升持股行权规范化水平 夯实投资者保护制度基础
2024年05月17日 21:31 证券日报

转自: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吴晓璐

    投资者保护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5月15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或投服中心)修订发布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简称《持股行权工作规则》)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简称《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

    业内人士表示,这两项规则完善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等持股行权工作决策程序,提升了持股行权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夯实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基础,助力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文翔表示,本次投资者服务中心修订发布的两项规则,进一步聚焦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及新闻媒体的重点关注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等持股行权工作程序,强化了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了持股行权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投资者服务中心贯彻落实新“国九条”,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与法律基础。

发挥持股行权“示范引领”作用

    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

    持股行权是投资者服务中心重要的职责之一。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4月底,投资者服务中心持有5361家上市公司股票,共计行权4272场,累计行使包括建议权、质询权、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在内的股东权利5848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刚表示,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需要促进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引导中小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达到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的目的。但一些中小投资者囿于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不到位,未能充分行使股东权利。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持有沪深北交易所每家上市公司一手股票,行使质询、建议、表决、诉讼等股东权利,示范引领中小投资者主动行权、依法维权,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持股行权工作规则》明晰了开展持股行权业务的上市公司范围,明确了持股行权的事项内容,规定了持股行权的具体行权方式,并规定了投资者服务中心可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通报行权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不配合持股行权的行为,强化决策科学性及监督管理。

    相较于2021年发布的《持股行权工作规则(试行)》,孟文翔表示,本次修订的《持股行权工作规则》强化了决策科学性及监督管理,进一步明晰了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在三大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开展持股行权业务;明确了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采取发送股东函件、现场问询、现场查阅、公开发声、参加或召集股东会、联合其他股东共同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提起诉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投资者服务中心批准的方式行权;明确了在行权过程中出现市场关注、舆情异常等重要或敏感问题,或者发现行权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限制、阻扰或者拒绝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行权,拒绝改正或改正不及时等情形时,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并提出意见建议。

    张刚表示,《持股行权工作规则》使得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的依据更加充足,持股行权的流程更加明确,对投资者服务中心更加规范化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可进一步实现持股行权的“示范引领”“风险揭示”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的目标。

明确适用情形、征集方式

    更好发挥公开征集的制度优势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是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持股行权业务的重要方式之一。新证券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行为的合法性,确立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征集主体的法律地位。

    张刚表示,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征集人,具有三方面优势:一是投资者服务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二是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专业机构,具有专家支持和技术保障;三是经过开展大量的行权工作,投资者服务中心更了解上市公司规则和中小投资者关切的问题。

    2021年6月17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向中国宝安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公开征集投票权,最终成功推动中国宝安公司章程修订。“作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投资者服务中心首例征集投票权案例,有力推动了中小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孟文翔表示。

    此次修订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明确了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宗旨与原则、决策与实施程序等。针对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舆论高度关注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等情形的事项,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张刚表示,修订后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适用情形、征集方式、撤销情形等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专业作用和公开征集的制度优势,有助于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整体来看,张刚表示,两项规则的修订发布,响应了监管关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作的重中之重的要求,“持股行权”“公开征集”双管齐下,是践行“金融为民”理念的又一成功实践,必将进一步助力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编辑 王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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