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从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机,拆封安装的时候却发现屏幕破裂了,商家表示此前已经提示过小王签收时要“通电验机”,因此签收后产生的问题一概与商家无关。小王心里很郁闷,难道只能自认倒霉?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5日,小王花费7000元网购了一台电视机。由于当时还没入住新家,小区也处于疫情防控阶段,于是小王向商家提出延期发货,但是电视机还是在11月22日送到。看到电视机外包装完好,小王进行了签收,但一直没打开外包装。直到12月1日,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时,小王才发现电视机在安装后屏幕破裂且底部和右侧的屏幕不能正常显示。无奈之下,小王花费5800元更换了电视屏幕,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原告小王认为,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承担责任,主张被告退还货款7000元及安装费300元,赔偿维修费用5800元以及精神损害20000元。
被告商家辩称,其并没有同意原告延期发货的请求并且已经告知。在原告签收电视机前,被告多次提示“签收前请务必‘通电验屏’,确认没有问题再签收”,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被告不应就电视机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形成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本案原告提交的电视画面与检测记录,可以认定涉案商品在安装时出现显示屏破损的情况,被告应就涉案商品的瑕疵与被告无关承担举证责任。涉案商品属于耐用商品,其存在的问题并非外观瑕疵,签收时通电验货存在一定难度,原告称小区封控无法于七日内完成安装,签收后不足二十天完成安装为合理理由。结合涉案商品在进行安装时包装完好等因素,虽然被告主动告知了原告“通电验货”,履行了提示义务,但是无法免除被告应有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造成涉案商品瑕疵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已完成屏幕更换,涉案商品能够正常使用,被告瑕疵履行行为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无需解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用5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原告并未证明被告对其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侵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购买的安装服务,其合同相对方为案外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安装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案进行主张。
裁判结果
被告给付原告维修费用5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适用该条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适用范围为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二是时间显示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三是消费者仍要承担证明交易事实与瑕疵存在的初步举证责任。上述条文的适用旨在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免除所有责任。在此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大型电器等耐用商品时,要合理预计送达时间与安装时间,仔细浏览销售页面,在签收及安装过程中尽可能留存相应证据,规避自身风险,积极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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