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青国金复〔2024〕95号
齐鲁银行青岛分行:
你分行《齐鲁银行青岛分行关于齐鲁银行青岛城阳支行开业的请示》(齐鲁银青分发〔2024〕52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民城路356-1号。
二、该机构的业务范围为:上级行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办理的业务,其中需事先审批的业务须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开办。
三、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复文件及其他资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该机构开业涉及其他法定登记变更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
四、该机构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须于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
此复。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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