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蓝天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10.13元/股
● “蓝天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9.28元/股
● “蓝天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4月29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公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的《蓝天燃气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蓝天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蓝天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确定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的确定与调整方式,具体为: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
根据前述公司可转债价格调整公式。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蓝天转债”转股价格依照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D)进行相应调整,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10.13元/股,D为派发现金红利0.85元/股。
因此,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P1=P0-D=10.13元/股-0.85元/股=9.28元/股。
“蓝天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蓝天转债”自2024年4月22日暂停转股,自2024年4月29日起转股价格由10.13元/股调整为9.28元/股,并于同日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5368 证券简称:蓝天燃气 公告编号:2024-037
转债代码:111017 转债简称:蓝天转债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8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92,834,59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88,909,406.6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76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76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76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如对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396-2958668
特此公告。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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