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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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3日 02:18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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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

  3.涉案标的:

  (1)《民事上诉状》(同方投资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上诉人同方投资因与被上诉人华控赛格、一审第三人同方环境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2)《民事上诉状》(同方投资关于一审裁定上诉):上诉人同方投资因与被上诉人华控赛格、一审第三人同方环境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7民初10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3)《上诉状》(华控赛格关于一审判决上诉):同方投资持有的第三人同方环境20.25%的股份对应的股利与股息(2017年度至2022年度)应归公司所有,依法提起上诉。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公司仅收到上诉状,本案件二审还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与上海迈众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进展情况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控赛格”)就取得《协议书》项下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环境”)相应比例股权事宜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3年6月5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有关本次诉讼案件的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7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1)、《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33)、《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1)、《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8)、《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9)。

  2024年4月1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两份《民事起诉状》,上诉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裁定和判决结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同时,公司就同方投资持有的第三人同方环境20.25%的股份对应的股利与股息(2017年度至2022年度)收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二、上诉状主要内容

  上诉人(被上诉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28楼。

  法定代表人:温予,董事长

  上诉人(被上诉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法定代表人:卫炳章,董事长

  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B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薛霖,董事长

  (一)同方投资上诉请求

  1.关于《民事判决书》的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请求;

  (3)本案两审诉讼费用、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2.关于《民事裁定书》的上诉请求

  (1)请求裁定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7民初10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指令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第二项反诉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并按同方投资第二项反诉请求作出判决;

  (2)本案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华控赛格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改判同方投资公司持有的同方环境公司股份的50%收益即股利(2017年度至2022年度)和利息归上诉人所有,其中,2017年股利为8106480元,股利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LPR分段计算,从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同方投资提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1.上诉人同方投资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错误,曲解仲裁裁决内容,回避对案涉事实查实、认定的法定职责径直作出裁判,对于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法院查明相关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请求。

  2.上诉人同方投资认为,一审裁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错误,一审以同方投资第二项反诉请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为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法院查明相关事实,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第二项反诉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并按同方投资第二项反诉请求作出判决。

  (四)华控赛格提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华控赛格作为股份所有人,享有股份收益权,同时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股份收益情况。根据一审判决书已认定的事实,同方投资有限公司现持有的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20.25%的股份对应的股利与股息应归华控赛格所有,为维护华控赛格的合法权益,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四、本次上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仅收到上诉状,本案件二审还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与上海迈众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同方投资关于一审判决上诉);

  2.《民事上诉状》(同方投资关于一审裁定上诉);

  3.《上诉状》(华控赛格关于一审判决上诉)。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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