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票实物分配完成 暨股份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票实物分配完成 暨股份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3月28日 05:39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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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181           证券简称:八亿时空            公告编号:2024-005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股东拟进行股票实物分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原则同意北京服务新首钢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服务基金”)通过占用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额度的方式,向投资者实物分配公司股票,北京服务基金计划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1,554,66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59%)全部向其投资者进行股票实物分配,并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北京服务基金相关合伙人名下。

  2024年3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服务基金出具的《关于股票实物分配完成暨股份权益变动的告知函》、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基金”)及北京京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西创业”)出具的《关于股份权益变动的告知函》。本次股票实物分配已经全部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北京服务基金股票实物分配的情况

  北京服务基金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北京服务基金已将持有的公司11,554,661股股份非交易过户到其部分合伙人名下,过户手续已于2024年3月26日办理完毕。非交易过户情况如下:

  注 1:本次股票实物分配完成后,北京服务基金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注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实物分配过户完成后,双方合计持有公司9,930,9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38%,详见《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1、股份转出方的基本情况如下(北京服务基金):

  2、股份转入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首钢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京西创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股份转出方权益变动情况(北京服务基金)

  (2)股份转入方权益变动情况(首钢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京西创业)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北京服务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北京服务基金股票实物分配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在本次股票实物分配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十二个月内,本次股票过入方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3、北京服务基金股票实物分配非交易过户事宜具备足够的集中竞价减持额度。

  4、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北京服务新首钢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京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叶芊)

  3、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2号楼214房间

  4、认缴出资额:101000万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790565716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经营期限:2011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

  9、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正大中心北塔34层

  10、合伙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京服务基金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服务基金通过占用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额度,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其投资者实物分配公司11,554,661股股票,其中首钢基金取得5,917,383股,石景山国资公司取得1,623,695股,京西创业取得4,013,583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北京服务基金不再持有八亿时空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者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服务基金持有八亿时空11,554,6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9%。

  本次权益变动后,北京服务基金不再持有八亿时空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占用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额度,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其投资者实物分配公司11,554,661股股票,其中首钢基金取得5,917,383股,石景山国资公司取得1,623,695股,京西创业取得4,013,583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期,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北京服务新首钢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服务新首钢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公司名称: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赵民革

  3、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五一剧场路5号院1号楼6层608

  4、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2714257XD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经营期限:2014年12月22日至2029年12月21日

  9、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五一剧场路5号院1号楼6层608

  10、主要股东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公司名称:北京京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朱昱

  3、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1号楼216房间

  4、注册资本:9000万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9499109X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经营期限:2011年2月18日至2031年2月17日

  9、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正大中心北塔34层

  10、主要股东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北京京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4年3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首钢基金除持有八亿时空股份外,间接持有首程控股(港股证券代码:0697)12.57%股份,间接持有首惠产融(港股证券代码:0730)10.04%股份。具体数据以上述公司官方披露的数据为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持股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京西创业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2024年3月15日,首钢基金之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首程控股有限公司(0697.HK,间接持有京西创业100%的股权)24.87%的股份,为首程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首钢基金(及其附属公司)持有首程控股有限公司12.57%的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首钢基金与京西创业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北京服务基金通过占用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额度,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其投资者实物分配公司股票,其中首钢基金取得5,917,38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40%,京西创业取得4,013,58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8%。首钢基金与京西创业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取得9,930,9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38%。上述股票通过中国结算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交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者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后续有相关计划或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首钢基金、京西创业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首钢基金持有八亿时空5,917,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信息披露义务人京西创业持有八亿时空4,013,5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北京服务基金通过占用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额度,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其投资者实物分配公司股票,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首钢基金取得5,917,38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京西创业取得4,013,583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期,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盖章):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盖章):北京京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北京京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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