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2024年03月28日 01:42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1)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2)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是否为关联担保:否

  ●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12亿元

  ● 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80.53亿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截至2024年3月27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7.35亿元,超过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50%,均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被担保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2024年3月26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发科技”或“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亿元。公司于2023年4月5日披露《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该公告中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02号)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合计3.52亿元及其利息自本次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也由本次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日,公司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南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

  同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向辽宁金发提供担保,广东金发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金发科技为子公司广东金发“年产400亿只高性能医用及健康防护手套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手套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5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其中为辽宁金发新增担保额度40亿元,为广东金发新增担保额度18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辽宁金发的担保余额为49.49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55.97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24.03亿元,其中,经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95亿元,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2.08亿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广东金发的担保余额为22.56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广东金发担保余额为24.56亿元(其中包含为手套项目贷款的担保余额8.29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1.73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1、辽宁金发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583,086,963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1月20日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营业期限:自2020年1月20日至2050年1月19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塑料制品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金发股权结构:

  注:公司对辽宁金发直接持股28.5580%,通过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间接持股44.0992%,合计持有辽宁金发的股权比例为72.6572%。

  2、广东金发

  公司名称: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506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7867032A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9月3日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营业期限:长期

  注册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大道28号

  经营范围:塑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日用机械、金属制品新材料及产品的开发、研究、加工、制造、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废旧塑料回收及利用;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室内装饰、设计;模具制造;非织造布的制造及销售;卫生材料及卫生用品制造及销售;医疗器械制造及进出口业务;医用口罩、日用口罩(非医用)制造及销售;劳动防护用品制造及销售;房地产投资;物业管理;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国内商品贸易(属国家专营、专控、专卖、限制类、禁止类的商品除外);自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批发业;零售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仓储业(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储);专业化设计活动;工程设计活动;建筑安装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广东金发97.1836%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广东金发2.8164%的股权,公司合计对其拥有100%的股权。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1、辽宁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广东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4年3月26日,金发科技与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21011 )浙商银高保字(2024)第00101号),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3月15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7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如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其他事项

  除上述第2条约定外,由(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编号为(20981000)浙商银国网签字(20240229)第000006号主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本金13,830万人民币及其利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也由本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同意将债务人依据编号为(33100000)浙商沈分数凭字(2023)第00003号的《数字信用凭证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而开立的合计596笔数字信用凭证业务所形成的合计人民币213,338,374.81元的未结清债务也全部纳入本次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畴,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公司与南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4年3月26日,公司与南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MG20240105),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辽宁金发在债权确定期间(下述“债权确定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和/或各类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和/或包括业务申请书等在内的其他债权债务类文件);以及债权人与上述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C20240105 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为 FX20240105 的《衍生品专项额度及黄金租赁额度协议》。

  3、被担保主债权

  金发科技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月5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也即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债权确定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亿元。

  4、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被担保主债权范围包括:(1)该等主债权之本金(“A项”);以及(2)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如有)、承诺费(如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债权人垫付的税或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B项”)。依据前述A项及B项两项加总所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保证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本条约定的被担保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限额的,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5、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4年3月26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8214202400000007),为广东金发提供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合同

  广东金发(以下简称“债务人”)和债权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BC2024031100000947号融资额度协议”。

  3、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4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贰亿元整为限。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4、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3月27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7.35亿元,占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83.09%,均系金发科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向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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