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2 证券简称:明德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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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9日 02:4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1.2期22栋1层1室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莉莉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106,712,2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3,934,6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9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2,777,58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4,850,28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72,6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2,777,58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6%。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表决情况:

  同意106,573,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0%;反对138,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

  同意106,576,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6%;反对135,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

  同意106,354,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9%;反对357,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情况:

  同意106,573,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0%;反对138,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

  同意106,576,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6%;反对135,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

  同意106,576,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6%;反对135,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2.00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6,576,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8%;反对135,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王芳、李悦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19日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顾)字〔2024〕第596号

  致: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年3月2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3月18日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1.2期22栋1层1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2人,代表股份合计106,712,2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893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03,934,6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699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2,777,5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4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59人,代表股份4,850,28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860%。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2,072,696股;通过网络投票58人,代表股份2,777,585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1) 审议《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2) 审议《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3) 审议《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4) 审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5) 审议《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6) 审议《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2.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2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芳 王 芳

  经办律师:

  李 悦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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