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23,368,343.4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若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笔应收账款已计提减值,实际执行到的财物,可相应增加公司当期利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东成公司”)
被告一: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晶惠
被告三:李双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3,188,343.49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暂计50万元(以23,188,343.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自欠款之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的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股东被告三李双对被告一所欠的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3-00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晶惠、李双因与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3)粤09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82】)
近日,东成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09民终369号】,内容如下:由于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晶惠、李双没有按照《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晶惠、李双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9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933.6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1%。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东成公司提起诉讼系为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合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若案件【(2023)粤0902民初759号】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东成公司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笔应收账款已计提减值,实际执行到的财物,可相应增加公司当期利润。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4)粤09民终369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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