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35号一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苏州昀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宾、于红:
经查,苏州昀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收入确认不准确
2022年,公司将应按净额法核算的部分CMI件产品销售业务按总额法核算,导致公司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收入错报金额占当期收入比重分别为4.96%、7.66%、7.55%。
2、在建工程核算不准确
公司在采购设备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以下会计差错:2022年,公司多列报在建工程和应付账款,少列报其他非流动资产,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2023年上半年,公司多列报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少列报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导致公司2023 年第一季报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宾和时任财务总监于红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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