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变“鸟苏”?判赔208万

“乌苏”变“鸟苏”?判赔208万
2024年03月07日 18:37 每日经济新闻

准噶尔盆地西南缘的古丝路上矗立着一座以啤酒闻名全国的城市——新疆乌苏,产自该地的乌苏啤酒家喻户晓,并因其独特的风味被戏称为“夺命大乌苏”。

但正所谓“人红是非多”,广受欢迎的乌苏啤酒也引来了“高仿”产品,如“鸟苏”啤酒。

日前,南京中院审结的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侵权人极力攀附模仿红罐装“乌苏”啤酒,生产和销售红罐“鸟苏”啤酒,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的赔偿请求。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乌苏啤酒(右一)与高度近似的鸟苏啤酒(南京中院供图)乌苏啤酒(右一)与高度近似的鸟苏啤酒(南京中院供图)

据了解,乌苏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经过其长期持续性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而某啤酒公司臆造“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商标,并由其委托无锡某公司、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将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进行比对,两者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均以红色作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表示,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原告公司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高度近似的“鸟苏”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开资料显示,20世纪80年代,乌苏啤酒在新疆乌苏市创立。2006年,乌苏啤酒推出一款颠覆性的产品“红乌苏”,在消费者中广为流行。随后的十余年,“红乌苏”在新疆大获成功,销售逐渐向国内其他省份延伸,成为一款现象级产品。2019年,乌苏啤酒总销量呈现井喷式增长趋势;2020年,乌苏啤酒全国销量增长27%,疆外市场开始与疆内市场平分秋色;2021年,乌苏啤酒销量同比增长34%,市场几度出现断货和供不应求的局面。

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是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旗下公司。去年10月30日,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2023年1-9月的销量、营收和利润三大指标实现持续增长,其中,实现啤酒销量265.17万千升,同比增长4.95%;实现营收130.29亿元,同比增长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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