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每经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央行辽宁省分行行长付喜国:建议优化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制度,合理界定银行审查义务和责任边界
每经记者 肖世清 每经编辑 马子卿
3月4日,在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付喜国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带去了多份议案,分别是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制度、在《金融稳定法》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等方面的建议。
近年来,不少用户反映在银行遇到过取现难、取现额度下调等问题。其中,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问题,更是让银行频频登上热搜且广受诟病。付喜国向记者表示:“从银行角度看,银行审查义务过重且缺乏清晰界定。问题症结在于银行承担的审查义务与其能力定位不相匹配,而社会公众因程序繁琐、材料难以开具等认为银行推诿不担当,产生对立情绪。”
对此,他建议,区分不同情形,逐步解决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困境。如条件成熟时,取消免公证、免诉讼提取限额等;建议推进各方共识,合理界定银行审查义务和责任边界。如明确银行的审查义务边界,统一审查标准等。
记者注意到,付喜国颇为关注金融法的完善,去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在一份提案中建议,为更好守住老百姓的“钱袋子”,要以金融稳定法为契机,“多法联动”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本次采访中,他再次提出,建议在《金融稳定法》中强化存款保险机构专业化、常态化处置职能,赋予其必要的处置措施;强化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责,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制度等。
优化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制度 建议合理界定银行审查义务和责任边界
2021年,原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共同印发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部分取消了小额存款提取的公证和诉讼要求,提升了小额存款提取的便捷性,减轻了人民群众负担。
但简化流程仅适用于特定身份的提取人提取小额存款,适用范围有限,且对于简化流程适用范围外的情况,办理流程仍较复杂,仍有部分群众的存款因各种原因无法提取。
记者注意到,一直以来,银行因为已故存款人存款取现困难频频登上新闻热搜,已故存款人存款取现问题依旧饱受争议。何为此类问题症结?付喜国表示,从银行角度看,银行审查义务过重且缺乏清晰界定。问题症结在于银行承担的审查义务与其能力定位不相匹配,而社会公众因程序繁琐、材料难以开具等认为银行推诿不担当,产生对立情绪。
“从社会公众角度看,开具证明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存在各种现实困难。”付喜国指出,一方面,公安、民政等部门联网信息不完善,部分证明材料获取困难。另一方面,办理公证等手续存在障碍。公证机构通常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才可办理公证,这在实践中存在现实困难。
此外,付喜国认为,从查询方面看,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询机制不畅,查询不同银行账户、生前交易记录和全类金融产品缺乏制度安排,也是导致问题出现原因之一。
针对上述问题,他建议,区分不同情形,逐步解决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困境。包括适当提高简化提取限额,满足绝大多数需求;条件成熟时,取消免公证、免诉讼提取限额。三是配套实施“承诺+公示”提取模式。
此外,他认为要推进各方共识,合理界定银行审查义务和责任边界。如明确银行的审查义务边界,统一审查标准;推动监管与司法形成共识,明确银行法律责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壁垒。
他还建议,完善配套制度设计,从源头上降低取款难度。探索建立联名账户或提名人制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畅通已故人员金融资产查询路径,提升查询便利度。畅通已故人员金融资产查询路径,提升查询便利度等。
化解处置金融风险 建议在《金融稳定法》中强化存款保险机构专业化、常态化处置职能
记者注意到,付喜国的另一份提案则是聚焦金融法完善、化解处置金融风险。他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是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存款保险在金融稳定中的重要定位,实现有关制度的有效衔接,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关于此项建议的另一个必要性,他表示:“目前存款保险制度面临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存款保险在实践中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效果。”
在付喜国看来,总体上,我国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但仍面临诸多挑战,仍存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风险,一些中小银行特别是高风险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失衡,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仍有缺陷,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对金融行业的稳健运行产生负面影响,对于这些“坏苹果”,应及时发挥存款保险专业化、常态化处置作用,对其进行市场出清,阻断风险传染,避免风险累积。
他认为:“从处置实践看,我国金融领域行政处置理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存款保险专业化处置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常态化的风险处置也难以完全落地,制约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
为此,付喜国提出四方面的建议,一是在《金融稳定法》中强化存款保险机构专业化、常态化处置职能,赋予其必要的处置措施。他对记者表示,目前,风险处置由监管机构启动。《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可建议银行业监管机构启动接管、撤销等处置程序,但该建议无任何约束力。有必要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启动强建议权。
另外,他指出,《存款保险条例》仅规定了存款保险机构促成收购承接、存款偿付两项处置措施,措施工具有限,建议增加其行使被处置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权、设立过桥银行、责令更换董监高和追回绩效薪酬等履职所必需的处置措施。
二是在《金融稳定法》中强化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责,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制度。付喜国称,强化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责,增加存款保险机构限制高风险业务、限制股东分红和董监高绩效薪酬收入等强制性措施,并可建议监管机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明确“非纠正即处置”机制,对于资本根本不足的机构,经早期纠正等风险化解措施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无法达到风险化解要求的,应采取接管等方式进行处置。
三是在《金融稳定法》明确存款保险监测预警机制,促进风险早识别、早发现、早暴露、早处置。他指出:“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有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机制,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明确投保机构真实报送风险信息的义务,拓展存款保险机构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的范围等。”
四是“多法联动”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付喜国指出,要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等立法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体现存款保险专业化、常态化处置职能,做好存款保险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的衔接,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申请破产、集中管辖、“三中止”等职责和担任破产管理人等角色,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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