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2月27日晚间,*ST红相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欺诈发行一案已调查完毕,拟对公司以及相关负责人处以警告及罚款,实控人等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告知书》显示,*ST红相公司涉嫌信披违法违规及欺诈发行,其中2017年至2022年连续六年年报涉嫌存在虚假记载,累计虚增利润总额3.92亿元;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嫌欺诈发行。
有鉴如此,厦门证监局拟决定对*ST红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13万元罚款;公司实控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288万元,同时还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何东武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并被给予警告及罚款365万元。此外,另有7位高管一同受罚,*ST红相及9名高管罚款总金额为6556万元。
*ST红相连续六年财务造假且3次涉及欺诈发行,最终只是罚款2513万元,*ST红相的违法犯罪成本显然有些低。尤其是*ST红相的前两次欺诈发行,融资金额就达到了6.43亿元。2513万元罚款只占募资金额的3.91%,甚至比银行贷款一年的利息还低。这对于*ST红相来说,显然是“赚到了”。
不仅如此,*ST红相在收到《告知书》后,还给投资者报上了一则“喜讯”: 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10.5.2 条、第 10.5.3 条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也就是说,*ST红相连续六年财务造假且3次涉及欺诈发行,违法情节如此严重恶劣,公司居然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这不能不说是退市制度不给力的一种表现。
就*ST红相连续六年财务造假且3次涉及欺诈发行所受到的处罚来说,虽然违法犯罪的成本明显偏低,但这是原《证券法》之过。毕竟2005年版的《证券法》是众所周知的“豆腐法”,因此,*ST红相没能依法得到严惩,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如果是按照2020年3月1日起执行的新《证券法》,仅欺诈发行的罚款就将达到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金额,其违法犯罪成本就会大幅提升。
但就*ST红相连续六年财务造假且3次涉及欺诈发行一事来说,居然还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这就是退市制度的不给力了。一家公司连续六年财务造假,期间甚至还涉及到3次欺诈发行,这性质之恶劣是有目共睹的。但这样的公司居然还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那么,这样的退市制度显然是存在问题的。尤其是近年来,管理层一直强调要加大退市力度,要做到“应退尽退”,但*ST红相连续六年财务造假且3次涉及欺诈发行,这样的公司还不应该退市吗?因此,*ST红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这显然是对现行退市制度的打脸。
实际上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问题上,现行退市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是非常明显的。根据现行退市制度规定,涉及财务造假的公司退市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上市公司需要连续2年都存在虚假记载,且虚假记载的金额合计要达到5亿元以上,并且要超过该2年所披露金额合计金额的50%。这就意味着,只造假一年的公司,不论造假金额是多少,都不会被强制退市。同时也意味着,一家上市公司不论造假多少年,但只要其中的任意连续2年造假金额合计不足5亿元,或者造假金额占比不足披露金额的50%,那么这样的公司就不会被强制退市。很显然,*ST红相就属于后一种情形。
因此,从*ST红相连续六年财务造假且3次涉及欺诈发行却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事实来看,目前的退市制度在打击财务造假与欺诈发行的问题上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并不能真正做到“应退尽退”。为此,现行的退市制度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比如,在财务造假引发的退市问题上可作出规定:上市公司某一年财务造假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造假金额占公司对外披露金额的50%以上的,可直接退市;或者上市公司某一年财务造假金额巨大,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直接退市;又或者上市公司在任意连续5年时间内累计财务造假时间达到3年的,可直接退市。若如此,连续六年财务造假的*ST红相就难逃强制退市的厄运了。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二十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
责任编辑:王其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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