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朱征夫:企业破产法修订应设专章规定跨境破产制度

代表建议|朱征夫:企业破产法修订应设专章规定跨境破产制度
2024年03月03日 20:17 澎湃新闻

专题:专题|朱征夫代表2024两会议案

2024年全国两会在即,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拟向大会提出关于修订《企业破产法》的议案,认为应设专章规定跨境破产制度。

朱征夫介绍,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更是体现一国营商环境建设成就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大批房地产企业爆发债务危机,加之此前的北大方正、清华紫光及海南航空等大型重整程序,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巨额海外债务重组、美国法对跨境破产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即《美国破产法》第15章程序,下称“第15章程序”)等跨境破产问题。这些企业具有复杂的多层持股结构,通常控股公司设立在开曼岛、维京群岛及百慕大等离岸地,另在不同离岸地设立中间(控股或上市)公司,并在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但企业主要业务和经营行为均在我国内地。

涉及这些巨型企业的跨境破产问题极为复杂和专业。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跨境破产法治及该领域的专业人才,内地法院和破产执业者(含律师、会计师、破产管理人等)无法积极有效地主导甚至参与跨境破产程序或进行案件合作。同时,我国相关部门和机构对《美国破产法》第15章程序和英美普通法系下的债务重组程序等缺乏了解,不仅对我国企业的海外债务重组进程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更不利于我国法院及相关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参与,从而对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被动的局面。

立法层面,我国2007年《企业破产法》仅有一个条款(第5条)涉及跨境破产问题。在司法实践层面,自该法实施以来仅有10个程序在境外得到承认和协助,内地法院亦仅承认和协助6个境外破产程序。这种现状与我国的经济体量和地位严重不匹配。

对此,朱征夫在议案中建议:

一、高度重视跨境破产问题,从思想根源和立法本质上认清跨境破产对于市场经济建设和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二、抓住本轮《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宝贵契机,积极对标国际通行做法或最佳实践,以专章形式系统规定跨境破产的重要制度。通过专章规定采纳《示范法》,使我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与国际最佳规则相接轨,使我国在本次修法后能够正式成为国际认可的“示范法辖区”。

三、重视跨境破产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跨境破产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应重点关注跨境破产与重整专业人才的培养,为我国跨境破产法治建设和有效参与全球跨境破产规则治理、积极参与并逐步主导我国企业的跨境破产案件,夯实人才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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