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13元/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7日及2024年2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2月29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48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3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4元/股,成交金额2,009,457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截至上月末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480,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最高成交价为1.3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2,009,457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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