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A股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00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8日、2024年2月2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股份报告书》。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2月29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实施回购,回购数量为1,26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最高成交价为3.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92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5,013,616.84元(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6.00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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