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暨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 自愿增持本行股份实施进展的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暨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 自愿增持本行股份实施进展的公告
2024年03月0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3年11月16日披露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因本行股价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本行确定由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15%的资金增持本行股份;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稳定本行股价的金额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上一年度其从本行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5%,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267.23万元。同时,本行监事长周伟、职工监事雷鸣、兰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兰州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李登武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本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不少于35.29万元人民币本行股份。

  2.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本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增持本行股份544,3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0096%,增持金额合计142.94万元,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2.45元至2.70元。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近日,本行接到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完成兰州银行流通股份增持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兰州市财政局持有498,058,901股,持股比例为8.74%;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05,202,500股,持股比例为7.11%;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98,769,700股,持股比例为5.25%;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278,828,000股,持股比例为4.90%;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76,242,500股,持股比例为4.85%。

  2.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许建平先生,董事、行长蒲五斤先生,董事刘麟瑜先生,董事袁志军先生,副行长刘军先生,副行长何力先生,副行长刘靖先生,副行长王斌国先生,董事会秘书张少伟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上述人员合计持有本行股份742,499股,累计持股比例为0.0130%。

  3.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

  监事长周伟先生、职工监事雷鸣先生、兰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兰州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李登武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前述人员合计持有本行股份109,100股,持股比例为0.0019%。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行于2023年11月16日披露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有关增持主体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增持本行股份544,3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0096%,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142.94万元,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2.45元至2.70元。已增持主体中,9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增持本行股份399,7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0070%,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105.68万元;3名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合计增持本行股份144,6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0025%,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37.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上述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本行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

  (四)本行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各增持主体增持本行股份的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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