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3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实际回购为准,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截至2024年2月28日,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已达到总股本的1%,且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回购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比例达到1%暨回购完成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
截至2024年2月2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2,793,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377%,最高成交价为20.3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5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6,490,604.0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回购总金额已超过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有关规定,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日前一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如果公司在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公司总股本不会变化。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按照公司最新股本结构计算,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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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1、本次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2、根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3、公司后续将依法适时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作出安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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