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监管的威慑力让企业不敢“带病闯关”

用监管的威慑力让企业不敢“带病闯关”
2024年03月01日 02:01 媒体滚动

转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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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通过全方位监控、大数据碰撞、多渠道收集、智能化分析等多维技术手段构建“穿透式”线索筛查体系,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精准识别、严厉打击。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精准识别、严厉打击。”“用监管的威慑力让企业不敢‘带病闯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近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年春节后的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和证监会首席风险官、发行司司长严伯进,就社会关注的有关稽查执法情况作了介绍,并分别就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以及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话题,进行了回应。   “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监管的核心和关键一环,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有力的保障。一个市场要人气兴旺、蓬勃发展,最关键的是大家相信这个市场是公平公正的。我们还将继续努力,依法从严办理每一起证券违法案件。”李明表示。

多维技术手段构建线索筛查体系

  “操纵市场通过人为操控,扭曲股票价格,引发股价暴涨暴跌,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获利离场后,留下‘一地鸡毛’,让投资者损失惨重,其实质就是‘骗’;内幕交易中少数人掌握内幕信息,抢先交易,占有更多获利机会,妄图在‘无人察觉’中牟取暴利,其实质就是‘偷’。”李明指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会破坏以价值投资为导向的市场生态,助长打探消息、投机炒作的恶劣风气,干扰投资者价值判断,形成了脱离基本面“炒差炒烂”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市场定价功能发挥,侵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此,李明表示,证监会将通过全方位监控、大数据碰撞、多渠道收集、智能化分析等多维技术手段构建“穿透式”线索筛查体系,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精准识别、严厉打击。   据了解,证监会将重点惩治关键少数方面。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其身份职位优势,偷看“底牌”,控制信息披露、炒作热点、安排股评、囤积股票、对倒拉抬、抢先交易,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必须予以严惩。证监会将加强信息披露与交易监管联动,对相关线索进行增维拓展分析,持续精准高效打击,让敢于以身试法的关键少数受教训、长记性。   同时,紧盯新型违法案件。及时打击利用新产品、新技术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监管盲区。如某些团伙利用场外个股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纵收益,部分人员对LOF基金(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可转债等品种实施操纵,目前均已从严查办。   “近期,还出现部分团伙利用远程操控软件隐藏交易痕迹操纵市场,为快速卖出而清仓式砸盘出货,牟取巨额非法利益,我会已配合公安机关完成收网,后续将推动严肃刑事追责。”李明说。

把好“入口关”畅通“出口端”

  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历来为市场所关注。对此,李明认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运行的逻辑起点,资本市场所有产品几乎都与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价值,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未来盈利能力。如果上市公司“说假话”“做假账”,必然会严重影响、干扰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市场也就无法有效运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一目标,我们将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以及大股东违规占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李明说,证监会将持续投入更大人力、物力,通过年报审阅、公司历史数据对比、行业数据对比、重大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处置等多元化渠道识别造假线索,并通过现场检查核实验证,进一步提升线索发现能力。   据介绍,这些年证监会也逐步积累了大量有效的监管数据,在运用大数据比对方面也形成了很多成果。例如,证监会将注重全流程监管执法,把好“入口关”,坚持“申报即担责”,日前对思尔芯申请科创板首发上市过程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的首例;畅通“出口端”,对重大违法企业坚决出清。   另外,针对有媒体报道IPO(首次公开募股)要倒查10年,严伯进表示,证监会系统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从严审核拟上市企业,对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严惩不贷。企业上市后,财务真实性仍是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证监会综合运用定期报告监管、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循环筛查高风险可疑类公司,发现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目前没有IPO倒查10年的安排。在发行上市监管工作中,正在持续加强全链条把关,严审重罚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我们也将大幅提高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比例,以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回应投资者的关切。”严伯进说。

行政民事刑事综合持续发力

  “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实是投资者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李明介绍说,近年来,证监会从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刑事追责等方面持续发力,努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积极推动修订证券法,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推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提高证券犯罪的刑期,加大刑罚处罚力度。   据李明介绍,2020年证券法修订后,证券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已有大幅提高。对欺诈发行行为,罚款限额从募集资金百分之五,提高到最高可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最高罚款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交易,从给予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提高至1至10倍罚款。近期按照新证券法查处的一批案件,已经充分体现了加大处罚力度的效果。比如,在奇信股份案中,证监会对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和组织指使的实际控制人分别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公司欺诈发行行为处以4000万元的罚款。   “从执法周期来看,目前还处于新旧证券法的交替适用期。我们查处的部分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前,随着这类案件的逐步加快处理完毕,今后将会有更多案件适用新证券法,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违法成本只会越来越高。”李明说。   从追责程序来看,我国将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和刑事追责分为三类不同的独立程序分别处理。民事赔偿兼具赔偿投资者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特别是集体诉讼,更能触及违法者痛处,令投资者拍手称快。   “行政执法常常可以为民事索赔和刑事追责提供证据先导,从过往案例来看,我们一公布执法信息,投资者保护机构、律师和投资者就开始行动起来,组织民事赔偿诉讼,违法者往往因随之而来的民事责任而承担巨额赔偿,甚至是‘倾家荡产’,这也是执法震慑力最直接的体现。”李明进一步举例说,在康美药业案中,证监会按照2005年证券法顶格罚款60万元,但后续有5万多名中小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赔24.59亿元。对于一些涉嫌犯罪的证券违法案件,证监会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獐子岛时任董事长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天山生物相关主体被判处无期徒刑。   李明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不枉不纵的法治原则,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丰富惩戒手段和方式,综合运用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失信惩戒、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行政措施,用好集体诉讼、支持诉讼和刑事手段,对违法者形成叠加打击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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