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2月29日公告,公司与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4)浙09民初4号案件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公司为被告之一,本案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67亿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3.9%。
浙江千虹主张公司在前述增资、回购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其权益,导致其预期合同利益无法实现,故请求舟山中院判令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67,333,788元。同时,舟山中院裁定冻结了公司持有深圳永晟出资额2,000万元的股权以及深圳永晟持有深圳市玖兆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万元的股权。
浙江千虹曾于2023年10月以相同理由起诉公司及深圳永晟(前次诉讼金额未达到披露标准)并申请冻结了公司及深圳永晟部分银行账户(因冻结金额低且法院完全同意了公司的置换财产保全措施,未对公司经营构成影响)。前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舟山市定海区法院认定浙江千虹“未提供与之对应的初步证据,不符合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动驳回了其大部分的保全请求,浙江千虹于2023年12月主动撤回了前次案件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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