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旗转债”将于2024年3月4日(《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因此,付息日由2024年3月3日顺延至2024年3月4日,下同)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中旗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人民币3.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1日
3、除息日:2024年3月4日
4、付息日:2024年3月4日
5、“中旗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60%、第五年2.00%、第六年2.80%。
6、“中旗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1日,凡在2024年3月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3月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3月3日。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中旗转债”)540.00万张(债券简称:中旗转债,债券代码:127081)。《募集说明书》和《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中旗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中旗转债”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旗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简称:中旗转债
(二)可转债代码:127081
(三)可转债发行量:54,000万元(5,400,000张)
(四)可转债上市量:54,000万元(5,400,000张)
(五)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债上市时间:2023年4月25日
(七)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自2023年3月3日至2029年3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2029年3月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60%、第五年2.00%、第六年2.80%。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一)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军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十四)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于2023年6月16日出具的《2023年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3】跟踪第【512】号01),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中旗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30%,本次付息每10张“中旗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3.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中旗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2.40元;
2、对于持有“中旗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
3、对于持有“中旗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1日
(二)除息日:2024年3月4日
(三)付息日:2024年3月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3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中旗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中旗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敬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拨打投资者联系电话0757-88830998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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