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执法人员遭当事人挥拳殴打!2名执法人员(其中1名为女干部),分别导致执法人员颈部、面部受伤

证监会执法人员遭当事人挥拳殴打!2名执法人员(其中1名为女干部),分别导致执法人员颈部、面部受伤
2024年02月26日 07:32 市场资讯

  来源:企业上市编委整理 企业上市 

  2024223日,证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此外,面对面取证的工作特点,也决定了在执法实践中各种软硬对抗还比较普遍,特别是在现有法律授权有限、手段不足的情况下,甚至还出现了暴力抗法的情况,比如近期我会在某起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不仅拒绝配合调查,还挥拳殴打2名执法人员(其中1名为女干部),分别导致执法人员颈部、面部受伤。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执法压力。

  暴力抗法是非常严重的行为,2019年,深大通曾经暴力抗法!,辱骂、殴打证监会调查人员,后来被证监会立案,深大通董事长辞职。建议证监会公开这家暴力抗法的公司,快速立案处理。

  证监会对深大通等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日期:2019-07-26来源:证监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涉嫌拒绝、阻碍证券执法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经查,2018717日至201965日期间,证监会检查、调查人员先后多次前往深大通检查、调查,在此过程中,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签收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拒绝检查、调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拒绝接受询问,拒绝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辱骂、威胁检查、调查人员,擅自转移、隐瞒被封存的重要证据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其中,2019522日下午,深大通员工使用推搡、抓挠调查人员,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致证监会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执法记录仪部分零件损毁。

  本案系首例因不配合检查、调查,被证监会立案查处的案件。深大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性质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监管秩序,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拟对深大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终身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对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妨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4223日新闻发布会

  日期:2024-02-23来源:证监会

  2024223日,证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以下为文字实录:

  高莉: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欢迎参加证监会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先生,首席风险官、发行司司长严伯进先生。首先,请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先生介绍有关稽查执法情况。

  李明: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证券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昨天下午,我会官网上公布了6份处罚决定书,我们关注到已有不少媒体跟进报道,体现出大家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监管的核心和关键一环,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有力的保障。一个市场要人气兴旺、蓬勃发展,最关键的是大家相信这个市场是公平公正的。我们还将继续努力,依法从严办理每一起证券违法案件,完成好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使命,不辜负广大投资者的殷切期待。

  高莉:下面,我们进入问答环节。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记者: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历来为市场所关注,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看待?接下来准备采取哪些举措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李明: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运行的逻辑起点,资本市场所有产品几乎都与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价值,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未来盈利能力。如果上市公司“说假话”“做假账”,必然会严重影响、干扰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市场也就无法有效运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一目标,我们将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以及大股东违规占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我们将持续投入更大人力、物力,通过年报审阅、公司历史数据对比、行业数据对比、重大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处置等多元化渠道识别造假线索,并通过现场检查核实验证,进一步提升线索发现能力。这些年,我们也逐步积累了大量有效的监管数据,在运用大数据比对方面也形成了很多成果。我们将紧盯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调节利润等恶劣行为,不让造假者“瞒天过海”“蒙混过关”。我们还将注重全流程监管执法,把好“入口关”,坚持“申报即担责”,日前我会对思尔芯申请科创板首发上市过程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的首例;畅通“出口端”,对重大违法企业坚决出清。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违规占用担保等“监守自盗”行为,我们将打好“组合拳”,通过打击惩处、清查追偿、限期整改、移送公安,让其“人财两空”。此外,对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我们将坚持“一案双查”,督促、警示“看门人”切实归位尽责。

  但我们也应看到,虽然上市公司中存在“害群之马”,但总体看,上市公司仍是中国优秀企业群体的代表,囊括了七成国内500强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盘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沪深两市5116家上市公司仅占全国5000多万家企业主体的万分之一,但缴纳的税费相当于全国税收比重的1/4,营业收入相当于GDP的近六成。过去五年,上市公司累计研发投入5.8万亿元,研发投入已占全国企业研发支出的一半,创新领跑者地位更加彰显。同时,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示范样本,执行与国际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内控规范。可以说,上市公司这个称号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荣誉。欺诈造假的公司只是少数。我们理解广大投资者是“爱之深、责之切”,也深知我们的工作与投资者的期望相比还有差距,我们将持续加强监管执法,着力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努力营造让投资者安心、放心的投资环境。

  证券时报记者:您怎么看待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危害,能否介绍一下稽查执法下一步打击操纵市扬、内幕交易方面的主要考虑?

  李明:操纵市场通过人为操控,扭曲股票价格,引发股价暴涨暴跌,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获利离场后,留下“一地鸡毛”,让投资者损失惨重,其实质就是“骗”;内幕交易中少数人掌握内幕信息,抢先交易,占有更多获利机会,妄图在“无人察觉”中谋取暴利,其实质就是“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会破坏以价值投资为导向的市场生态,助长打探消息、投机炒作的恶劣风气,干扰投资者价值判断,形成了脱离基本面“炒差炒烂”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市场定价功能发挥,侵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此,我会将通过全方位监控、大数据碰撞、多渠道收集、智能化分析等多维技术手段构建“穿透式”线索筛查体系,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精准识别、严厉打击。一方面,重点惩治关键少数。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其身份职位优势,偷看“底牌”,控制信息披露、炒作热点、安排股评、囤积股票、对倒拉抬、抢先交易,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必须予以严惩。我们将加强信息披露与交易监管联动,对相关线索进行增维拓展分析,持续精准高效打击,让敢于以身试法的关键少数受教训、长记性;另一方面,紧盯新型违法案件。及时打击利用新产品、新技术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监管盲区。如某些团伙利用场外个股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纵收益,部分人员对LOF基金、可转债等品种实施操纵,目前均已从严查办。近期,还出现部分团伙利用远程操控软件隐藏交易痕迹操纵市场,为快速卖出而清仓式砸盘出货,牟取巨额非法利益,我会已配合公安机关完成收网,后续将推动严肃刑事追责。

  第一财经记者:当前,部分投资者反映一些案件处罚结果过轻,请问,证监会将如何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李明: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实是投资者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近年来,我们从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刑事追责等方面持续发力,努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我会积极推动修订《证券法》,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推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提高证券犯罪的刑期,加大刑罚处罚力度。

  2020年《证券法》修订后,证券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已有大幅提高。对欺诈发行行为,罚款限额从募集资金百分之五,提高到最高可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最高罚款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交易,从给予违法所得1-5倍罚款,提高至1-10倍罚款。近期按照新《证券法》查处的一批案件,已经充分体现了加大处罚力度的效果,比如奇信股份案,我们对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和组织指使的实际控制人分别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公司欺诈发行行为处以4000万元的罚款。

  从执法周期来看,目前还处于新旧《证券法》的交替适用期。我们查处的部分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前,随着这类案件的逐步加快处理完毕,今后将会有更多案件适用新《证券法》,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违法成本也会越来越高。

  从追责程序来看,我国将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和刑事追责分为三类不同的独立程序分别处理。民事赔偿兼具赔偿投资者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特别是集体诉讼,更能触及违法者痛处,令投资者拍手称快。行政执法常常可以为民事索赔和刑事追责提供证据先导,从过往案例来看,我们一公布执法信息,投资者保护机构、律师和投资者就开始行动起来,组织民事赔偿诉讼,违法者往往因随之而来的民事责任而承担巨额赔偿,甚至是“倾家荡产”,这也是执法震慑力最直接的体现。如康美药业案,证监会按照2005年《证券法》顶格罚款60万元,但后续有5万多中小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赔24.59亿元。泽达易盛案,证监会依据新《证券法》罚款8600万元,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和解获得2.8亿元全额赔偿。对于一些涉嫌犯罪的证券违法案件,我们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獐子岛时任董事长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天山生物相关主体被判处无期徒刑。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不枉不纵的法治原则,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丰富惩戒手段和方式,综合运用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失信惩戒、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行政措施,用好集体诉讼、支持诉讼和刑事手段,对违法者形成叠加打击效应。

  上海证券报记者:全面加强监管形势下,稽查执法将承担更重使命、面临更大挑战,请问证监会下一步对加强稽查执法有何考虑与工作安排?

  李明:净化市场生态、维护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保障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发挥,是稽查执法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既是沉甸甸的担子,也是我们前行的动力。当前,资本市场新产品新技术加速演变升级,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花样翻新,我们的调查手段、技术急需迭代更新,执法资源存在不足。此外,面对面取证的工作特点,也决定了在执法实践中各种软硬对抗还比较普遍,特别是在现有法律授权有限、手段不足的情况下,甚至还出现了暴力抗法的情况,比如近期我会在某起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不仅拒绝配合调查,还挥拳殴打2名执法人员(其中1名为女干部),分别导致执法人员颈部、面部受伤。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执法压力。

  面对上述情况,我们将切实增强金融报国情怀和政治担当,持续提升执法能力。在线索发现方面,强化科技监管应用,提升举报奖励金额,坚持露头就打。在案件查办方面,我们将更加聚焦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违规占用担保、违规减持、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密切盯防并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投资者入市提供良好的市场秩序,使投资者投资时有信心、有恒心。针对市场高度关注的案件,我们将主动通报工作进展与处罚结果,并及时发布类案情况、执法综述,提升执法透明度。我们还将充分利用公安、检察驻会办公、沟通便利的机制优势,加强与相关部委的协作配合,在信息通报、形势分析、案件办理等方面加强联动,依靠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把“零容忍”执法毫不动摇、一以贯之的执行到位。

  此外,我们还要充分发挥稽查执法的“惩罚”“教育”“治理”三重功能,不是仅仅一罚了之,更要及时发现监管漏洞、促进制度完善,以罚促改,以罚促管,注重在惩罚之后努力实现对市场生态的涵养和修复。

  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将以“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为标准,进一步站稳人民立场,持续提高执法专业能力与规范化水平,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制度防线,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执法干部队伍。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近日,有媒体报道IPO要倒查10年,请问证监会有何回应?

  严伯进:证监会系统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从严审核拟上市企业,对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严惩不贷,用监管的威慑力让企业不敢“带病闯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企业上市后,财务真实性仍是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我们综合运用定期报告监管、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循环筛查高风险可疑类公司,发现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无论是在审的拟上市企业,还是已经上市的企业,无论是什么时候上市的企业,都要受到证监会持续严格监管。

  防范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目前没有IPO倒查10年的安排,媒体出现这方面说法,体现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质量的关心关注。在发行上市监管工作中,我们正在持续加强全链条把关,严审重罚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我们也将大幅提高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比例,以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回应投资者的关切。

  高莉:感谢大家对证监会工作的关注。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下次再见。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大通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341

  当事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B2-302

  夏东明,196610月出生时任深大通董事、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科传媒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管琛,197012月出生时任深大通董事长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郝亮,19713月出生时任深大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秘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黄卫华,19757月出生时任深大通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马炬,196812月出生时任深大通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李建立,19828月出生时任深大通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于秀庆,197710月出生时任深大通董事、视科传媒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深大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夏东明、郝亮、马炬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建立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深大通、管琛、黄卫华、于秀庆的要求我会于202311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深大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深大通和视科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57深大通与夏东明等8名视科传媒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深大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视科传媒100%股份交易作价为170,000万元。

  20158深大通与夏东明等8名视科传媒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夏东明等承诺视科传媒2015年至201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3,100万元、16,500万元、19,800万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151215日获得证监会核准20151228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121日完成本次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深大通将2016131日确定为购买日自购买日起将视科传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深大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与夏东明开发的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弘文化、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亭实业、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瑞贸易、杭州科博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博纸业、上海童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九甄选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涟水福之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海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控股、杭州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弄口恒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旦晨食品有限公司、慈溪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龙进出口、杭州秀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聚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乾庄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16家客户签订了23份业务合同。

  经查上述广告业务为虚构。截止20181231上述业务回款不完全或未回款。普弘文化、君亭实业、棋瑞贸易等客户的业务回款来自夏东明或者其控制的账户。

  上述行为导致深大通累计虚增收入157,653,982.86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96,412,442.87,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241,539.99元。深大通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深大通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大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夏东明、管琛、郝亮、黄卫华、李建立、于秀庆等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深大通2016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书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夏东明、郝亮、黄卫华、马炬、李建立、于秀庆等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深大通2017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书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夏东明作为视科传媒原实际控制人时任深大通董事、视科传媒董事长负责视科传媒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了深大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深大通时任董事长管琛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郝亮时任总经理、执行总经理黄卫华时任总经理马炬时任财务总监李建立时任董事、视科传媒副总经理于秀庆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视科传媒的财务造假行为并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深大通、管琛、于秀庆、黄卫华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一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虚构广告业务。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回款直接来自相关客户并非来自夏东明。普弘文化等客户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陈述与视科传媒的刊播证据及年度审计的书面确认等完全矛盾不能采信。二是视科传媒涉案业务合同真实有效。视科传媒依法履行了广告宣传义务确认业务收入符合相关会计准则。三是部分广告客户在签署涉案合同之前与视科传媒签过广告宣传合同可以证明客户存在真实的广告宣传需求部分涉案合同签署在并购重组前深大通无法对此进行监管。四是虚增利润总额未考虑视科传媒支付的业务提成费等费用。

  第二深大通主观上无过错。夏东明的个人私下转账行为是个人行为非单位行为。深大通对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有效监管不存在不作为的主观过失。

  第三深大通对视科传媒经营问题进行了事后妥善补救。夏东明涉刑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深大通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视科传媒股权并积极向视科传媒原股东进行追偿。

  管琛、于秀庆、黄卫华及其代理人还在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未参与视科传媒的经营管理或业务管理。管琛作为时任董事长黄卫华作为时任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不负责视科传媒的经营管理于秀庆作为时任董事、视科传媒副总经理分管行政人事工作不参与业务管理。

  第二对于视科传媒的管理已勤勉尽责。管琛在2016年年报签署前关注视科传媒业务完成情况以及实际回款情况。黄卫华定期召开子公司经营会议督促视科传媒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确定视科传媒的收入确认符合财务和审计的要求。于秀庆按照深大通及视科传媒有关制度履行职责曾提醒夏东明对超期应收账款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发函等催收措施但具体措施由夏东明最终决定。

  第三对于夏东明私下转账行为不知情。夏明东私下转账行为完全在深大通及视科传媒监管之外具有非常大的隐蔽性深大通的董监高没有途径察觉、调查、核实。

  综上深大通、管琛、黄卫华、于秀庆请求免除处罚。

  李建立在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对视科传媒业务造假不知情未参与。受业绩对赌条款约束视科传媒由原股东和管理层独立经营李建立不分管且不参与相关业务。

  第二李建立已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任职期间积极推动财务内控建设采取措施规范财务政策执行并对视科传媒专门制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积极督促中介机构加强视科传媒的内控督导。

  第三对于本人量罚过重。李建立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推动深大通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非标审计意见相关情况并提示影响。

  综上李建立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针对深大通、管琛、于秀庆、黄卫华共同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关于事实认定部分采纳深大通的意见并已在决定书中予以调整不予采纳深大通其他意见。一是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深大通子公司视科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虚增收入的违法事实。我会系根据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的指认、视科传媒内部人员的指认、客户广告回款最终来自夏东明或其控制账户的资金流水、视科传媒刊播的广告与客户无关、视科传媒确认的广告收入超过客户的年度营业成本等多个维度证据在案证据达到明显优势标准足以认定视科传媒的涉案广告业务为虚构。二是视科传媒为满足收入确认的要求虚构广告业务的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财会〔20063号、财会〔201722第二条规定的日常活动”,不应确认为营业收入。此外审计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相关业务的真实性。三是综合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指认造假、回款最终来自夏东明或其控制的账户等证据科博纸业、海纳控股、徐龙进出口等并购重组前与视科传媒的3笔广告合同亦是虚构广告业务无法证明客户存在真实的广告需求。四是视科传媒并购前签署的虚假广告业务合同的收入确认在2016年度导致深大通的2016年财务报告虚假记载我会认定并无不当。

  第二不予采纳深大通关于无主观过错的申辩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深大通未对子公司视科传媒有效管控、监督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不予采纳深大通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辩意见。深大通后续处置视科传媒的行为并非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针对责任人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做出判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材料。不知情、未参与、不分管等均不是法定免责理由不足以排除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

  第二时任董事长管琛时任总经理、执行总经理黄卫华时任财务总监李建立时任董事、视科传媒副总经理于秀庆等有职责了解视科传媒的相关经营和财务状况但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第三我会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专业背景、职务职责及履职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管琛、黄卫华、于秀庆、李建立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夏东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卫华、李建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郝亮、管琛、于秀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马炬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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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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