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3、涉诉金额:本金约1.88亿+部分利息、受理费;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因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公司目前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支付上诉受理费,案件处于上诉阶段,对业绩具体数据影响尚无法判断,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终审判决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梁健锋先生与赵继增先生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民初100号】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华科技”)作为共同被告。法院一审驳回赵继增先生的起诉。赵继增先生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2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受理,并于2022年8月2日审理终结,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2)粤民终91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1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3民初590号】,因赵继增先生再次就与梁健锋先生借款纠纷案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对相关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
3、判决日期:2024年1月8日
4、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赵继增
被告:梁健锋、冯彪、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本次诉讼事项诉因
原告赵继增诉称:2017年6月1日,赵继增与梁健锋、冯彪、超华科技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赵继增提供给梁健锋2亿元借款,期限一年,到期还本付息,冯彪、超华科技作为保证人对梁健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2022年12月1日,仍有本金、违约金、部分利息尚未偿还。赵继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次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梁健锋偿还原告赵继增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对应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梁健锋向原告赵继增支付违约金40,0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3)依法判令被告梁健锋向原告赵继增支付律师费6,000,000元;
(4)依法判令被告梁健锋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5)依法判令被告冯彪、超华科技对被告梁健锋的上述1-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7、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1)被告梁健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继增偿还借款本金187,654,358.32元及对应利息;
(2)被告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梁健锋上述债务当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向原告赵继增承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赵继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16宗,涉及总金额合计8,9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6.71%。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公司目前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支付上诉受理费,案件处于上诉阶段,故暂不会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相关情况,如有新进展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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