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15: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59,775,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7.925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1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913,11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537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60,925,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89%;反对1,34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4%;弃权422,312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回购方式
同意262,265,412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88%;反对 31,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39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2回购价格
同意262,248,112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22%;反对 31,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408,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3回购金额
同意262,265,412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88%;反对 31,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39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262,265,412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88%;反对 31,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39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5对董事会办理回购事宜的授权范围
同意262,265,412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88%;反对 31,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39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4年2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9.71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150%),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实施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数量、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2024-026、2024-027、2024-031、2024-033、2024-036)。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如下:
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果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时间:
2024年2月24日至2024年4月8日,工作日8:00-12:00、13:30-17:30
3、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平越壹号T1号楼10楼证券部
联系人:李建
联系电话:0854-2441118
传真:0854-2210229
电子邮箱:Lij@chanhen.com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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