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4-008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终止后,公司将合理统筹资金安排,确保相关项目稳步落地实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发行方案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原因
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预案公布以来,公司一直与中介机构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近期,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募投项目规划等各项因素后,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三、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鉴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且该授权尚在有效期内,故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经全体与会独立董事审议:公司拟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系综合考虑了当前资本市场及市场融资环境等多方因素,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全体股东利益,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四、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进行,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终止后,公司将合理统筹资金安排,确保相关项目稳步落地实施。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4-007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及建立完善长效激励机制的需要,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
● 公司本次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其中,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3.8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5、回购股份的期限: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公司发函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实施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方案审议情况
1、2024年2月4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黄源浩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推动“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暨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2、202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截至2024年2月1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25.52元/股,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本次回购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第二条、第十一条回购股份的条件。
上述回购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和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及财务状况,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本次回购股份中,部分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该用途下的回购股份将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规定,未来拟出售;此外,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切实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剩余部分的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3、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时,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时,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
注:1、拟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按照回购价格上限43.80元/股和公司目前总股本进行测算得出;
2、上述表格数据保留四位小数,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回购资金总额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43.8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5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43.8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注:1、上表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如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情况及转融通的股份情况),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2、上述表格数据保留两位小数,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339,287.1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10,290.22万元,流动资产206,419.42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1.47%、1.61%、2.42%;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9.10%。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综合考虑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部分回购部分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回购期间均暂无增减持计划。如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公司发函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黄源浩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2024年2月4日,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黄源浩先生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及财务状况,提议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提议人黄源浩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有相关增减持计划,黄源浩先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源浩先生承诺在审议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将在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本次回购股份的转让或出售。对于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公司未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部分股份,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开展相关事宜;对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的部分股份,公司将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择机出售,届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三年内转让或出售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五)其他事项
本次股份回购后,公司现有特别表决权比例会被动提高,公司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交易所提起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申请并完成转换,以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实施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4-005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源浩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增强投资者信心和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及建立完善长效激励机制的需要,公司综合考量目前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及财务状况等因素,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价格不超过43.8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其中,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二)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桂中支行新增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三)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四)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修订《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五)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修订《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六)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修订《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七)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修订《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4-006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慧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桂中支行新增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募投项目规划等各项因素后作出的审慎决策,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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