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联社
记者 梁柯志
2月19日14:59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刊发《刘连舸被提起公诉!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文,显示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已经调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该文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刘连舸从落马到被提起公诉接近一年时间。
2023年3月31日,刘连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0月7日,中央同意给予刘连舸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数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刘连舸作出逮捕决定。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行党委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罪并罚最高可达死刑
值得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强调两罪“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财联社记者查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对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有具体的解读。
其中,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此次检察机构对刘连舸“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内容来看,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符合“处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责描述。
在受贿罪的解读中,刑法对于受贿罪,是按照贪污罪的处罚标准处罚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次济南市检察院对刘连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描述来看,符合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责认定标准。
春节前后两虎,金融反腐节奏加快
去年10月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金融系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胸怀“国之大者”,强化使命担当,下决心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对于金融人才队伍,会议也指出“要坚持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金融干部人才队伍”。
今年以来,随着金融监管新架构的调整,金融领域反腐进度明显加快。
2月5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对被告人田惠宇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去年以来,与田惠宇、刘连舸职级相当的“老虎”,还包括原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陈共炎、原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等,在落马之后,目前仍在处于相关调查阶段。
责任编辑:刘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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