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2月20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9.92亿。按照项目立项时间和募投项目原定规划建设期,上饶项目、常熟项目、余姚项目分别应于2020年1月、2020年1月和2020年7月完成建设,但上述项目均未如期完成建设。公司未在历次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项目实施进度未达计划进度的情况,风险提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真实。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罗喜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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