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周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周一) 9:15一15: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楼0116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主持人:公司独立董事邱大梁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人,代表股东1名,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85,760,31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0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00,328,6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4150%。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20名,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486,088,99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717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874,97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57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全资子公司上海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85,58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972%;反对4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2、通过《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85,58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972%;反对4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3、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联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与威刚科技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85,58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972%;反对4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4、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怡亚通智慧供应链有限公司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关税保证保险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85,682,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163%;反对4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8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5、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怡亚通产业创新有限公司为“怡亚通新经济供应链创新中心项目·珑樾园”购房者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同意485,58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972%;反对4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6、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公司深圳市盐田港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485,58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972%;反对4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5,0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95.7903%;反对4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4.2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公司山东交运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485,58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972%;反对4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1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5,0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95.7903%;反对4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4.2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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