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苏滁国际商务中心6楼10号会议室。
4、召集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郑旭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9日(星期二)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数为99,439,35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926%。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代表股份数为99,358,55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1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为80,8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0,8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0,8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因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375,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0%;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71%;反对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99,375,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0%;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71%;反对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9,375,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0%;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71%;反对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3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99,375,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0%;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71%;反对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有明、张翼航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4-004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延长
一致行动有效期暨签署补充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今日收到控股股东郑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安徽巽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巽顺投资”、“乙方”)的通知,为维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保障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双方于2024年1月12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2月31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2023年6月16日,郑旭先生与巽顺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巽顺投资应当在公司的运营管理和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所有重要事项方面,作为郑旭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决策意见与郑旭先生保持一致,有效期24个月。协议约定自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均登记为上市公司股东之日起生效,双方分别于2023年7月10日、2023年8月9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故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8月9日正式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17日、7月12日及8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关于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暨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和《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截至目前,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未发生违反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双方决定就一致行动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1、一致行动的内容
(1)乙方应当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所有重要事项方面,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决策意见与甲方保持一致。
(2)乙方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进行提案,应事先与甲方充分协商,并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如需委托其他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先行就拟审议事项与甲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3)乙方在公司的股东大会(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内部法人治理机构会议)召开前,应当先行就拟审议事项与甲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投票表决。
(4)双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2、一致行动的期限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双方于2023年6月16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2月31日。
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延长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仍为郑旭先生。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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