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乌海仲裁委员会作出同意申请人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仲裁程序终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为仲裁的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393,700,657.75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乌海仲裁委员会已作出同意申请人华恒公司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华恒公司亦向成套公司支付500万元合同款。此次仲裁事项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及成套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套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乌海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其于2024年1月4日出具的(2023)乌仲决字第353号《决定书》。根据《决定书》,申请人华恒公司于仲裁庭组庭前,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成套公司的仲裁申请,乌海仲裁委员会作出同意申请人华恒公司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2024年1月8日,成套公司收到申请人华恒公司支付的500万元合同款。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成套公司收到的乌海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2023)乌仲应字第353号仲裁通知书,华恒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成套公司提起仲裁,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披露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首次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成套公司收到乌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后,于2023年12月9日邮寄提交了《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声明书》等仲裁文件,又分别于2023年12月11日、12月27日邮寄提交了《仲裁答辩状》和证据目录及证据等文件。
2024年1月11日,成套公司收到乌海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其于2024年1月4日出具的(2023)乌仲决字第353号《决定书》。根据《决定书》,申请人华恒公司于仲裁庭组庭前,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成套公司的仲裁申请,乌海仲裁委员会决定“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2024年1月8日,成套公司收到申请人华恒公司支付的500万元合同款。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涉案金额为9,799.15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47%,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6,163.18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3,635.97万元。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目前,本次仲裁事项申请人华恒公司已撤回对成套公司的仲裁申请且经乌海仲裁委员会同意,本次仲裁事项的程序已结束。华恒公司亦于2024年1月8日向成套公司支付了500万元合同款,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未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及成套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成套公司与华恒公司之间相关合同的履约风险,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乌海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23)乌仲决字第353号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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