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3年12月2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1,602,22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和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该诉讼事项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元股份”)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3)鲁0405民初2321号)等相关材料。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因订金退回事宜起诉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聚之源”)、刘炳生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生态”)一案,涉及公司的诉讼金额为青海聚之源尚未按照协议约定退回公司已支付的订金人民币71,602,22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和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终止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刘炳生

  被告三: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订金人民币71,602,22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人民币71,602,22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决被告二刘炳生对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决原告对被告三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12.2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鲁0405民初2321号)。根据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订金71,602,222元及利息(以71,602,2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刘炳生对上述款项返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9,8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刘炳生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748.88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3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款项可能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计划后续将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最终情况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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