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陕西新丝路进取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陕西新丝路”)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董事会将《关于推选第十一届董事会继任董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23年12月16日发布了《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23-068)。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增加议案的情况,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3年12月2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98号南方精典大厦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仁硕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90人,代表股份276,375,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4961%,出席股东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01,961,4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7083 %,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7人,代表股份74,414,4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878%。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230,700,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4733%;反对45,566,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4873%;弃权10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3%。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201%;反对45,566,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339%;弃权10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230,700,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4733%;反对44,928,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563%;弃权747,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201%;反对44,928,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748%;弃权747,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41%。

  2.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同意230,700,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4733%;反对45,566,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4873%;弃权108,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3%。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201%;反对45,566,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339%;弃权108,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1%。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230,776,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10%;反对44,843,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256%;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8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226%;反对44,843,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619%;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5%。

  2.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230,700,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4733%;反对45,575,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4904%;弃权100,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3%。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201%;反对45,575,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53%;弃权100,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7%。

  2.5、发行数量

  同意230,700,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4733%;反对44,928,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563%;弃权747,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201%;反对44,928,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758%;弃权747,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41%。

  2.6、限售期

  同意230,700,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4733%;反对45,566,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4873%;弃权108,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3%。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201%;反对45,566,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339%;弃权108,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1%。

  2.7、上市地点

  同意230,776,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10%;反对45,490,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4597%;弃权108,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3%。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8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226%;反对45,490,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1313%;弃权108,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1%。

  2.8、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同意230,776,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10%;反对44,852,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287%;弃权747,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8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226%;反对44,852,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733%;弃权747,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41%。

  2.9、本次发行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230,700,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4733%;反对44,919,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532%;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201%;反对44,919,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644%;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5%。

  2.1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230,776,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10%;反对44,843,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256%;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8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226%;反对44,843,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619%;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230,776,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10%;反对44,852,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287%;弃权747,200,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8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226%;反对44,852,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733%;弃权747,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30,776,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10%;反对44,843,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256%;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8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226%;反对44,843,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619%;弃权7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30,700,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4733%;反对44,928,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563%;弃权747,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201%;反对44,928,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758%;弃权747,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230,700,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4733%;反对44,919,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532%;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201%;反对44,919,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644%;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230,700,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4733%;反对44,919,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532%;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201%;反对44,919,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644%;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230,700,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4733%;反对44,928,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563%;弃权747,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8,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201%;反对44,928,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758%;弃权747,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35,408,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1767%;反对39,912,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4413%;弃权1,0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33,4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9465%;反对39,912,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348%;弃权1,0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35,497,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2091%;反对40,122,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5175%;弃权7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33,5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666%;反对40,122,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178%;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35,497,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2091%;反对39,822,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4089%;弃权1,0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33,5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666%;反对39,822,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5147%;弃权1,0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87%。

  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39,997,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8373%;反对35,322,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07%;弃权1,0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38,0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138%;反对35,322,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4675%;弃权1,0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87%。

  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39,997,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8373%;反对35,622,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893%;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38,0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138%;反对35,622,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706%;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5%。

  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39,997,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8373%;反对35,622,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893%;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38,0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138%;反对35,622,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706%;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5%。

  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39,997,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8373%;反对35,622,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893%;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38,0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138%;反对35,622,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706%;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5%。

  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39,997,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8373%;反对35,622,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893%;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38,0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138%;反对35,622,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706%;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5%。

  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39,921,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8097%;反对35,399,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083%;弃权1,0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37,9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113%;反对35,399,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700%;弃权1,0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87%。

  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推选第十一届董事会继任董事的议案》

  同意240,785,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1225%;反对34,83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6040%;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38,824,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1731%;反对34,834,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113%;弃权755,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5%。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刚先生、李宏升先生

  3、结论性意见: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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