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3年12月26日,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东华能源(茂名)碳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签署了合同编号为DHTXW-2023-D-001《碳纤维装备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5.50亿元人民币(大写:伍亿伍仟万元整,含税),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将分二期向东华能源提供纺丝线和碳化线设备,其中,一期金额2.82亿元,二期金额2.68亿元(在一期实施6个月后根据买方书面通知实施)。
本次合同的签署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行为,公司与东华能源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合同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东华能源(茂名)碳纤维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东华能源(茂名)碳纤维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3年8月31日
法定代表人:钱进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MACW31KL6L
住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绿色化工和氢能产业园紫气路1号103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销售;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标准化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类似业务交易金额
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东华能源未发生过类似业务。
3、履约能力分析
东华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系上市公司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21)之全资子公司,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具备履约能力。公司与东华能源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23年12月26日
2、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方:东华能源(茂名)碳纤维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
合同约定,公司向东华能源提供总金额为5.50亿元的纺丝线和碳化线装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
4、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5.50亿元人民币(大写:伍亿伍仟万元整,含税),分二期实施,其中,一期金额2.82亿元,二期金额2.68亿元。
5、合同付款方式
买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或现汇方式支付合同款项,一、二期付款方式执行同样标准,每期预付款、发货款、安装款、验收款、质保金等款项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6、交付时间、地点
(1)交付时间:合同一期设备按照双方达成的项目进度表交货,碳化线装备于2024年12月底前交付完毕,纺丝线装备于2025年5月底前交付完毕;二期在一期实施6个月后根据买方书面通知实施。
(2)交付地点:买方所在地,具体地址以买方通知为准,运费由卖方承担。
7、合同生效
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8、合同的履行期限
从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货款结清之日止。
9、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1)合同各方均不得将对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与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及文件内容泄露给与合同履约无关的其他方。保密期限自双方商务接洽时开始,至保密事项合法公开之日起终止。因违反约定造成对方或第三方损害的,责任方承担法律与赔偿责任。
(2)卖方延期交货或收货、验收时发现有损坏、丢失现象经通知逾期到现场处理,或在质保期内经通知逾期履行维修、更换责任,卖方应向买方按以下比例支付逾期违约金:按每延期1周,需支付的违约金为对应生产线总金额的0.2%,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生产线总金额的7%(以上延期可允许有3周的宽限期)。买方责任造成延迟付款时,买方除支付本期付款额外还应支付逾期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3)如生产线确定为卖方原因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时,卖方在连续3个月内尝试多次仍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不超过产生违约的生产线总金额10%的违约金。
(4)卖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图纸及文件,卖方逾期未提交这些书面材料,每迟延1周,向买方支付5万的违约金,双方达成谅解的除外(以上延期可允许有1周的宽限期)。
(5)若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卖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难以或不能实现,则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仅经通知对方而单方解除合同。不论合同解除与否,卖方应按违约生产线总价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买方所付价款,买方退还货物。
(6)在任何情况下,买卖双方给予对方的赔偿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相关违约生产线总价的10%。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主要是公司为进一步加快系列碳纤维装备的市场开拓力度,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合同分二期实施,总金额为5.50亿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20.65%,后续若合同顺利履行,将扩大公司系列碳纤维装备的产销规模,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在资金、人员、技术、产能等方面能够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如因公司原因出现逾期交货,因设计、设备技术原因不能正常生产、达不到技术协议要求、产能要求等违约情形,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2、合同分二期实施,履行期较长,采取分批交货、分期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突发意外事件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合同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其中,二期设备启动时间在一期实施6个月后根据买方书面通知实施,付诸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根据该合同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东华能源(茂名)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的《碳纤维装备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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