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亦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博霞路11号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可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74)。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05,880,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659,489,665股(即公司总股本5,724,847,663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65,357,998股后的股数)的比例为14.239461%。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71,923,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659,489,665股(即公司总股本5,724,847,663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65,357,998股后的股数)的比例为13.63945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3,957,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659,489,665股(即公司总股本5,724,847,663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65,357,998股后的股数)的比例为0.60000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股数800,039,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275144%;反对股数5,841,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2485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154,787,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6.363368%;反对股数5,841,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6366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00000%。

  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780,494,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849852%;反对股数25,386,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5014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135,242,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84.195590%;反对股数25,386,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80441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彭山涛律师和张宇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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