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我司涉案金额为公司持有的青海聚之源12.2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及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鲁0405民初232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股份”)
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之源”)
被告二:刘炳生
被告三: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收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鲁0405民初2321号)]等相关材料。台儿庄区人民法已受理丰元股份因订金退回事宜起诉公司参股公司聚之源、刘炳生及公司一案,涉及公司的诉讼金额为公司持有的聚之源12.2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及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聚之源向丰元股份返还订金人民币71,602,22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人民币71,602,22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决被告二刘炳生对被告一聚之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决丰元股份对被告三天域生态持有的被告一聚之源12.2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0405民初2321号],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聚之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元股份返还订金71,602,222元及利息(以71,602,2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刘炳生对上述款项返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丰元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9,8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聚之源、刘炳生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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