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14:30开始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覃衡德
6.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863,138,0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96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863,138,0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9695%。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5,000,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5,000,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23%。
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3,082,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0%;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944,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06%;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3,082,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0%;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944,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06%;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杨光富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宁远、潘珺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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