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102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2日以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7名,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晓佳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下修正“东风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东风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25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即4.22元/股),已触发转股价格的修正条件。
为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如股东大会召开审议本议案时,上述任一指标高于修正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即4.96元/股),则“东风转债”转股价格无需修正。
为确保本次向下修正“东风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东风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本次修正各项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决定于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工业城公司E区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向下修正“东风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将另行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103
转债代码:113030 转债简称:东风转债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25日,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即4.22元/股),已触发“东风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 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东风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
● 《关于向下修正“东风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东风转债基本情况
(一)东风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49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953,28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29,532.80万元,期限六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二)东风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6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29,532.8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债简称“东风转债”,转债代码“113030”)。
(三)东风转债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东风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6月3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6.90元/股。
东风转债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1、因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90元/股调整为6.7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6月23日起生效;
2、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75元/股调整为6.4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5月27日起生效;
3、因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45元/股调整为6.4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11月12日起生效;
4、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40元/股调整为4.9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5月23日起生效。
二、东风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转股价格修正条款触发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东风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东风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25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即4.22元/股),已触发转股价格的修正条件。
为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如股东大会召开审议本议案时,上述任一指标高于修正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即4.96元/股),则“东风转债”转股价格无需修正。
为确保本次向下修正“东风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东风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本次修正各项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三、风险提示
《关于向下修正“东风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2023-104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月10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工业城公司E区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月10日
至2024年1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的临2023-102号公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已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上述公告及披露信息指定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持有“东风转债”的股东在该议案的表决中应当回避。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会议登记时间:
2024年1月4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4:00一17:00。
2、会议登记地点:
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3、会议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4年1月4日下午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不接受电话登记。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但应持上述证件资料经确认参会资格后出席股东大会。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上述办理参会登记所需的证件资料,以便验证入场;
3、联系人:秋天、黄隆宇;
4、联系电话:(0754)-88118555;传真:(0754)-88118494。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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