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股东于逢良、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赵展岳、北京中软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4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12月24日到期,到期后不再续签;
2、公司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2022年11月24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尚在有效期,该协议有效期至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止,协议有效期间,于逢良及其控制的吉林省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刘海涛控制的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仍保持一致行动;
3、公司股东于逢良、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赵展岳、北京中软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合计支配的表决权比例由34.45%降至20.90%,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已完成发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于逢良新增公司股份11,439,127股,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12月23日披露的《发行情况报告书》,该部分股份尚待完成股份登记程序后上市。新股上市后于逢良直接持股数为21,055,886股,占新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的10.75%,届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支配的表决权比例为25.52%。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吉大正元”)股东于逢良、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赵展岳、北京中软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协议各方”)于2016年4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至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有效。截至2023年12月24日,该《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协议各方以及于逢良控制的吉林省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股东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根据协议各方于2016年4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与公司股东于逢良、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保持一致行动,以及基于股东身份委派的董事在行使表决权时也应与于逢良、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保持一致行动。原《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部分内容。
协议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12月24日有效期届满,在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及承诺,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
(二)现行有效的《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2022年11月24日,为进一步保障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止,于逢良及其控制的吉林省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刘海涛控制的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仍保持一致行动。该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28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2022-079)。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后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公司股东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于逢良、赵展岳、吉林省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中软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合计支配的表决权比例为34.45%;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股东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于逢良、吉林省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实际控制人人于逢良、刘海涛合计支配的表决权比例为20.90%。
鉴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并且发行对象于逢良已于2023年12月20日完成实缴验资,相关股份目前正处于股份发行上市登记阶段,新股上市后公司于逢良将新增公司股份11,439,127股,直接持股数调整为21,055,886股,占新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的10.75%,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12月23日披露的《发行情况报告书》。
基于上述,若将于逢良已认购的新股计入其直接持股数,则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支配的表决权比例由34.45%下降至25.52%。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化具体如下: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下降,但考虑到公司其余股东持股比例不高、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占公司董事会人数半数以上,仍然满足《公司法》第216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标准,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未续签行为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于逢良、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赵展岳、北京中软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2、于逢良、刘海涛于2022年11月24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3、《关于同意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30号);
4、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3682号)。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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