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8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0.8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84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221.1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618.8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2月17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22]3-1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2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募投项目的议案》,为使募集资金的效益最大化,在满足公司绿色矿山提升改造及现有生产勘探的基础上,同意将“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徽县郭家沟铅锌矿绿色矿山提升改造项目”“甘肃省徽县郭家沟铅锌矿矿区生产勘探”部分募集资金变更投入至“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洛矿区铅锌矿(300万吨/年)选矿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徽县江洛镇谢家沟铅锌浮选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谢家沟浮选厂”)、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谢家沟浮选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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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徽县江洛镇谢家沟铅锌浮选厂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1、甲方2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
丙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772000308792,该专户仅用于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甲乙丙四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乙方仅需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对账单、配合查询及履行相应通知等义务,此外,乙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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