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2月2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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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不含当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首个赎回申请起始日为2026年5月11日。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的相关公告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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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情况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
(3)投资者投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投资金额不低于申购的起投金额。实际操作中,在不低于招募说明书相关约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定额定投业务的,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的时间相同。
(5)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APP(国泰君安资管APP)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申购基金等,委托由基金管理人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等。定期申购业务包括:定期定额申购和定期不定额申购两种。
(6)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暂不开通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场外直销机构
(1)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2-23层及25层
法定代表人:陶耿
联系电话:021-38676999
联系人:甘珉
网址:www.gtjazg.com
(2)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2)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6)咨询方式: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21,公司网址:www.gtjazg.com。
(7)风险提示: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销售对象
并修改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12月21日起调整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对象,并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此次调整销售对象的基金共4只,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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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内容要点
上述基金的销售对象调整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销售对象的调整,自2023年12月21日起生效。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本次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3、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gtjazg.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zg.com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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