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上市公司”或“公司”)向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周文元先生控制的广东元元科技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广东润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自本次交易重组预案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承诺文件等资料,在自查期间内,除以下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翁耀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翁耀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
2023年3月26日,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周文元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及周文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19,100,000股、22,000,000股、44,544,419股华东重机股份,并于2023年3月28日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股份于2023年5月19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翁耀根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因自身资金需求以及对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考虑,于2023年3月26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本人所持华东重机股票,后续股票过户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该次《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有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此外,在该次股份转让时,华东重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交易的华东重机股票的相关收益。”
2、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周文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周文元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
2023年3月26日,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周文元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及周文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19,100,000股、22,000,000股、44,544,419股华东重机股份,并于2023年3月28日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股份于2023年5月19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
周文元系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周文元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因自身资金需求,于2023年3月2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本人所持华东重机股票,后续股票过户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该次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有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此外,在该次股份转让时,华东重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交易的华东重机股票的相关收益。”
3、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
2023年4月25日,上市公司发布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进展公告,朱治国任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另外朱治国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告知函》,其作为上市公司光伏业务的负责人,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拟择机增持公司股票。2023年5月29日,经上市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朱治国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日,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朱治国为常务副总经理。前述股票买入时,朱治国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尚未成为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亦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协商及决策。
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未向本人配偶王筱楠、儿子朱御风透露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作为华东重机光伏业务的负责人出于对华东重机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华东重机长期价值的认可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沈龙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沈龙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
2023年7月24日,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增补沈龙强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聘任沈龙强为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2023年8月10日,上市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增补沈龙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前述股票买卖期间,沈龙强尚未就职于上市公司,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协商及决策。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沈龙强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在上述交易期间,本人未曾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之配偶王筱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之配偶王筱楠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
王筱楠未就职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协商及决策。王筱楠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未曾向本人配偶朱治国获取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之子朱御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之子朱御风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
朱御风未就职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协商及决策。朱御风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未曾向本人父亲朱治国获取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陈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陈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
陈涓不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股票买卖期间,未参与本次重组事项决策。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陈涓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澍颖之配偶顾焕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澍颖之配偶顾焕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顾焕波未就职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协商及决策。顾焕波于2023年6月买卖公司股票系在其配偶王澍颖2023年6月26日知悉公司重组信息之前,其于2023年9月、10月买卖公司股票系在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发布本次重组预案后,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顾焕波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于2023年6月6日买入、2023年6月13日卖出华东重机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届时本人配偶王澍颖未获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亦不知晓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于2023年9月、10月期间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系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有关公告后本人基于个人判断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作出的独立判断,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未从本人配偶王澍颖获取本次重组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及相关资料,上述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形,上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在自查期间内,除前述相关人员外,其他自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