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话语】别误读了“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

【丝路话语】别误读了“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
2023年12月20日 12:20 每日甘肃网

转自: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 陈广江

据新华社消息,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规定引发热议。有网友担忧,这岂不是对醉驾的纵容?“轻微”“显著轻微”如何认定?操作空间不是太大了?会不会助长权力寻租?

应该说,部分网友的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现实中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违法违纪现象也并非不存在。即使如此,也不应误读乃至曲解“两高两部”的《意见》,否则就成了因噎废食。

事实上,“情节轻微可不起诉”并不是什么新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一百七十七条还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2017年5月,最高法制定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提到“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可见,《意见》和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一脉相承的。宽严相济是我国司法实践一以贯之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该有的样子。

在“宽”的同时,《意见》也有“严”的一面。《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醉驾入刑”也已深入人心。此情况下,若一味盯着“80mg/100ml”,机械性司法,不仅会挤占司法资源,还会导致犯罪门槛过低,起不到刑罚应有的威慑作用。数据显示,自醉驾入刑以来,相关案件数量不断攀升。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更是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中国“第一大罪”。

此次《意见》的出台,既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和“良法善治”理念的体现。

那么,“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会导致醉驾增多吗?不必过于担忧,虽然可以依法不起诉,但行政处罚必不可少,拘留、罚款、吊销驾照,哪一项都够驾驶人“喝一壶”的。

几百年前,刑法学始祖、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就提出,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它的严厉性,而在于它的坚定性和不可避免性,就是说一个人犯罪之后,不在于其受到刑事上多么严厉的处罚,更在于犯罪的时候就一定会受到追究,会受到刑事司法制度的关注。

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问题向来在依法严惩、“零容忍”之列,也不会因为这项规定司法腐败就会变多。

责任编辑:高保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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