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控股)核定承诺性循环贷款3.5亿美元(或等值港元,约合人民币25.20亿元),期限360天,由中国光大财务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财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行为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国际)核定双边非承诺性循环贷款5亿港元(约合人民币4.59亿元),期限1年,信用方式。
本行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光证资管)、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永明资管)、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大保德信)核定新增债券委托投资业务1年期管理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449亿元。
本行子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理财)同意通州新北京中心(优先级)延期重组项目(简称重组项目)下两笔融资的延期:(1)北京华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恒兴业)融资金额人民币25亿元,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2)北京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恒业)融资金额人民币14亿元,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增信方式为土地及建筑物抵押、项目公司股权质押,并由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嘉宝)提供流动性支持。
● 光大控股、光大证券国际、上海光证资管、光大永明资管、光大保德信、华恒兴业和华恒业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上述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上述交易不需要经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约人民币70.239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约人民币70.239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具体如下:
1、为光大控股核定承诺性循环贷款3.5亿美元(或等值港元,约合人民币25.20亿元),期限360天,由光大财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光大证券国际核定双边非承诺性循环贷款5亿港元(约合人民币4.59亿元),期限1年,信用方式。
3、为上海光证资管、光大永明资管、光大保德信核定新增债券委托投资业务1年期管理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449亿元。
4、本行子公司光大理财同意重组项目下两笔融资的延期:(1)华恒兴业融资金额人民币25亿元,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2)华恒业融资金额人民币14亿元,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增信方式为土地及建筑物抵押、项目公司股权质押,并由光大嘉宝提供流动性支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交易已报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本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不需要经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光大控股于1997年9月在香港成立,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要开展跨境资产管理及投资业务。截至2023年6月末,光大控股总资产843.03亿港元,总负债478.04亿港元,净资产364.99亿港元。
2、光大证券国际前称新鸿基金融有限公司、光大新鸿基有限公司,于1973年2月在香港成立,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业务范畴包括财富管理、企业融资及资本市场、机构业务、资产管理及投资管理。截至2023年6月末,光大证券国际总资产51.32亿港元,总负债21.49亿港元,净资产29.83亿港元。
3、上海光证资管成立于2012年5月,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2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23年6月末,上海光证资管总资产33.37亿元,总负债4.20亿元,净资产29.17亿元。
4、光大永明资管成立于2012年3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5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委托资金,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截至2023年6月末,光大永明资管总资产25.46亿元,总负债15.98亿元,净资产9.48亿元。
5、光大保德信成立于2004年4月,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1.6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基金募集、基金销售和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23年6月末,光大保德信总资产14.99亿元,总负债1.73亿元,净资产13.26亿元。
6、华恒兴业成立于2011年4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2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截至2023年6月末,华恒兴业总资产37.28亿元,总负债46.69亿元。
7、华恒业成立于2010年10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2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截至2023年6月末,华恒业总资产40.11亿元,总负债35.15亿元,净资产4.96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报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完成备案。
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备案。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报告内容,同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备案。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报告内容,同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备案。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黄志凌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在提交备案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上述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在提交备案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上述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黄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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