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泰受贿案,对被告人张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张泰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泰利用担任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副处长、处长,南京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研究室主任、市委办公厅主任,秦淮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作安排调动、子女入学、购买房屋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张泰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人民币583.96万元。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张泰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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