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8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问询问题。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根据要求对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予以披露,同时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补充和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2023年7月22日、2023年9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告文件。
根据深交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上述审核问询函回复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补充修订并更新了相关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等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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