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徐一鸣 见习记者 张文湘
11月2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其中显示,由于“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和“虚增收入、利润”的违规行为,深交所对宏达新材、宏达新材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其中,隋田力被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多位高管受罚
宏达新材本次被罚,与此前的“专网通信”事件密切相关。2019年1月5日,宏达新材披露公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22亿股宏达新材股份,过户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名下。转让股份占宏达新材总股本的28.23%,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变更为杨鑫。
在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宏达新材披露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而据深交所的材料,彼时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28.23%股权,隋田力才是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深交所认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准确披露实际控制人。
深交所还提到,成为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后,隋田力将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公司,但产品实际未最终销售,无终端运用。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2.47亿元,占当期年报披露收入的22.32%;虚增利润总额2972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
2019年10月18日,宏达新材宣布以2.25亿元的价格,收购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100%股权。上海观峰原大股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骥勤”),同时宁波骥勤是上海鸿孜的控股股东,而杨鑫是宁波骥勤的实控人。
宏达新材称,上海观峰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受托加工业务,是公司布局信息安全业务的重要举措。而由于未对本次收购形成的商誉进行计提减值,导致宏达新材2020年虚增利润总额7580万元。
2020年度,宏达新材还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亿元,占当期年报披露收入的53.09%;2020年度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通过上述方式,宏达新材2020年度合计虚增利润总额1.79亿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253.14%。
深交所认为,上述行为导致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深交所最终决定,对宏达新材、隋田力、宏达新材时任董事长杨鑫、宏达新材时任财务总监乐美彧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同时对杨鑫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公司能否追回损失引关注
隋田力“专网通信”案件对多家上市公司造成影响,目前,宏达新材也意图通过诉讼手段追回部分损失。
宏达新材在今年10月10日的公告中提到,收购上海观峰时,宁波骥勤等相关方承诺,2019年至2021年间,上海观峰实现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00万元、1950万元、2300万元。上海观峰未完成2020年和2021年业绩承诺,宁波骥勤等需向宏达新材补偿2.25亿元。截至今年10月10日,上述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尚有1.35亿元未完成。
“公司计划以诉讼形式维护公司权益,但因杨鑫等涉及专网通信相关案件,公司计划的诉讼请求目前尚未正式立案。”宏达新材证券部工作人员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考虑到杨鑫等人的资产情况,上述业绩补偿追回来的希望较小。
“如果主债务人执行能力不足,无法偿还债务,那就看一下当初这笔交易有没有担保人,如果有,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没有担保人,上市公司的损失预计很难追回。”广东瀚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余韬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余韬还认为,上市公司也可就实控人财务造假一事,向原实控人索赔。“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上市公司可考虑立刻启动对原实控人索赔,也可以等股民索赔结束后再开展。若上市公司承担赔偿,可向原实控人进行相应的索赔。”余韬如是说。
另外,宏达新材今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下滑37.95%,公司后续的发展也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公司剥离了专网通信业务,只剩下硅橡胶业务,目前公司的工作重点,主要还是解决跟专网通信相关的问题,以及处理投资者的诉讼。”上述工作人员如是说。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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