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35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2023年5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36)。
2023年5月24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2023年5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39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9%,最高成交价为9.3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9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0,009,695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9.35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5月24日)前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9日、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3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3,382,340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3,345,585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在回购期间根据后续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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