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董亮 实习记者 姚弦彤)10月24日晚间,君正集团(601216)披露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张海生、张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此次君正集团被出具警示函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在知晓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矿业”)收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矿的《立案告知书》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海生、张杰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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