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近日,某地一位哺乳期职场妈妈小可遇到的烦心事引发网友关注。去年年底,她产下一子后,领到了一笔生育津贴。然而,产假结束返回工作岗位后,公司却通知她要上交这笔生育津贴,原因是在她休产假期间,公司每个月已经给她发放了产假工资……
上海对于生育津贴的发放是如何规定的?领过生育津贴还能不能再领产假工资?近日,解放日报·上观新闻互动留言板也收到不少网友的留言提问,希望了解上海的相关政策。记者联系了相关部门,回答如下。
问题一:从业妇女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其月生育津贴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计发。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问题二:女性职工休产假期间,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是否是“二选一”的关系?
答:作为生育保险待遇之一,生育津贴主要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具体发放标准,一般为本人生育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可以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不过,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就高补差:其一,从业妇女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上海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二,从业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其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
问题三:若在妊娠过程中产生意外情况,如早产或流产等,生育津贴的领取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呢?
答:根据妊娠情况不同,从业妇女可享受不同期限的生育津贴。生育享受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符合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在生育假期间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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